木、竹地板铺设一般规定
信息来源:floorb2b.com 时间: 2014-11-19 浏览次数:6557
1.本文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、实木复合地板面层、中密度(强化)复合地板面层、竹地板面层等(包括免刨免漆类)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。
建筑地面工程木、竹面层(子分部工程)是由实木地板面层、实木复合地板面层、中密度(强化)复合地板面层、竹地板面层等分项工程组成,并对其各分项工程(包括免刨、免漆类的板、块)面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或验收作出了规定。
2.木、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、垫木、毛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、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、防蛀处理等,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6的有关规定。所选用的材料,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、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,抽检数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木、竹地板面层构成各类的木搁栅、垫木、毛地板等材板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6的要求。木、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层木、竹材料(含免刨、免漆类产品)除达到设计选材质量等级要求外必须严格控制其含水率限值和防腐、防蛀、防潮的处理严禁采用沥青类处理剂,其处理剂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工程文不对题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GB50325的规定。
3.与厕浴间、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木、竹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(防潮)处理。
建筑工程的厕浴间、厨房及有防水、防潮要求的建筑地面与木、竹地面应有建筑标高差,其标高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;与其相邻的木、竹地面层应有防水、防潮处理,防水、防潮的构造处理及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4.木、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,其基层表面应坚硬、平整、洁净、干燥、不起砂。
木、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,其基层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规范整体面层的铺设要求,水泥类基层通过质量验收后方可铺设木、竹面层施工。
5.建筑地面工程的木、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(或构造层)的质量检验,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。
建筑地面木、竹面层采用架空构造设计时,其搁栅下的架空构造的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架空构造的砖石地垅墙(墩)的砌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3的要求。
(2)架空构造的水泥混凝土地垅墙(墩)的浇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4的要求。
(3)木质架空构造的铺设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6的要求。
(4)钢材架空构造的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205的要求。
6.木、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、室外通风窗等,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国家标准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209—95的编制过程中,针对20世纪50、60、70、80和90年代新建工程的不同时期的木板面层的应用情况和民用、公共、体育、文艺、艺术等建筑的木板面层进行了考察。同时结合下在施工的大型、大面积木板面层的施工进行了考察。调研及考察及实施结果证明,木、竹面层的面层构造层、架空构造层、通风等设计与施工是组成建筑木、竹地面的三大要素,其设计与施工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建筑木、竹地面的正常使用功能、耐久程度及环境保护效果;通风设计与施工尤为突出,无论原始的自然通风,或是近代的室内外的有组织通风,还是现代的机械通风,其通风的长久功能效果主要涉及室内通风沟或其室外通风窗的构造、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所以本规范从施工方面明确其重要性。
7.木、竹面层的允许偏差,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木、竹面层的施工允许偏差的确定是在原国家标准《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50209—95和原《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GBJ301—88的基础上制定的,同时增加了实木复合地板,中密度(强化)复合地板、竹地板等面层的内容,与其原检验项目相对应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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