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来源: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)
转自: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
12月3日,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获悉,该县融水镇某百货批发部因销售给消费者的PVC商用地板未标注厂名厂址,且消费者使用两个多月后地板出现花痕并投诉,经调解,该批发部于12月1日向消费者退还50%货款。
11月25日,融水县市场监管局网消股接到消费者投诉,称其于9月13日、24日分两次从融水镇某百货批发部购买PVC商用地板,共计花费1032元,使用后不久便出现多处花痕,且轻轻撕扯就会断开。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,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与产品检验报告,但商家无法提供。此后,消费者与商家协商,但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无质量问题,不同意任何处理方案。无奈之下,消费者举报该商家销售“三无”产品,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家进行查处,并向自己作出赔偿。
接诉后,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融水镇某百货批发部开展检查。现场检查发现,该批发部销售给消费者的地板为两款PVC商用地板,分别为灰白色(型号:36-1)、银色(型号:A109);两款产品的外包装上仅标注有一张合格证,未见生产厂厂名及厂址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属于无厂名、无厂址的不合格产品。执法人员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对该批发部启动处理程序。
执法过程中,执法人员向该批发部详细讲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并向其下达《涉嫌违法行为预警通知书》,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就问题产品提出退货退款或赔偿要求,商家如无正当理由拒绝,将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,需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。

最终,该批发部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与错误。经调解,双方达成和解协议,该批发部向消费者退还50%货款,作为此次投诉的赔偿。
作者 |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梁学富 黄颖媚
编辑 | 熊柳欣
审核 | 沈艳阳


